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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光年

連日來有人以似是而非、避重就輕的言論,企圖引導輿論,混亂民主憲政的價值觀。

這場價值觀之戰,源自九月初,總統馬英九與檢察總長黃世銘指控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關說,馬總統並透過撤銷王金平黨籍,使王金平喪失院長身分。不過,9月13日法院准許以假處分暫保王金平的院長地位,馬總統民調低到9月15日年代電視公布的滿意度9.2%的情形下,於是馬陣營進行輿論大反攻,馬總統並親自打電話給幾家平面媒體高層。

幾家平面媒體和電視台紛紛發表或刊載呼應馬總統的文章,所闡述的論點卻大有問題,我們試著一一說明。

1.本案是單純有無關說的問題?

有篇報紙社論質疑沒關說的院長為什麼要向有關說的院長道歉,這是馬陣營典型的如意算盤,只要將議題限定為有沒有關說,王院長等人就處於必須為關說疑雲證明自己清白的劣勢,王院長等人必敗,而馬陣營必勝。

但是馬陣營大意失荊州,忽略了馬總統本身對王院長定罪在程序上有瑕疵,檢察總長黃世銘實施監聽和利用監聽資料可能濫權,黃檢察總長與馬總統會面談論偵察個案亦可能洩密,還有黨綱凌駕法律及憲法的疑義。最新發展是黃檢察總長為監聽立法院總機一事道歉,這些都是關說事件之外違法濫權的滿天疑雲,馬陣營想要回頭限縮議題,已經是過河卒子沒有回頭路了。

2.本案最嚴重的是王院長關說在野黨立法委員的司法案件?

馬陣營到目前為止,仍認為九月政爭最嚴重的問題,莫過於立法院長為最大在野黨立法委員的司法案件進行關說,馬總統在9月8日即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立法院長為了最大在野黨黨鞭的司法案件,關說法務部長及台高檢檢察長,這是侵犯司法獨立最嚴重的一件事情,也是台灣民主法治發展最恥辱的一天」。這種策略就是強調別人問題的嚴重性,避談自己的問題。

然而,馬總統與黃檢察總長對王院長追究責任過程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比起立法院長關說最大在野黨立法委員的司法案件,更為嚴重,例如黃檢察總長說王院長關說事件查無刑事不法,僅有行政不法,黃檢察總長自己的濫權監聽和洩漏偵察秘密,不僅涉及行政不法,更涉及刑事不法,。

馬總統與黃檢察總長幾次見面談論偵察個案,陷入總統指揮檢察總長辦案的嫌疑,與立法院長對台高檢檢察長關說的疑雲相比較,位階更高,馬總統的做法侵犯司法獨立更為嚴重,在民主法治上更為恥辱。

還有,如果黨主席透過撤銷或開除黨籍的手段,就可以讓立法院院長下台,就是政黨、黨主席大過立法院、院長,黨意大過民意,已經到了動搖民主根基的程度。

3.王院長喪失黨籍時,當然喪失立法委員及院長身份?

馬陣營一直認為最有利的法律依據,是王院長屬於不分區立法委員,不分區立法委員必須是政黨黨員,如果喪失黨籍,王院長即喪失不分區立法委員和院長身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5項、第73條第2項及1993年大法官會議第331號解釋)。

這種看似邏輯清楚,依法有據的主張,其實大有問題。因為政黨提名不分區立法委員名單後,又經過人民投票選出立法委員,立法委員又選出立法院長,如果完全不理會人民直接及間接的票選程序,說政黨可以撤銷黨籍,讓立法委員和立法院長喪失其身份,分明是以黨意凌駕民意,設下政黨強人藉此獨裁的種子,不符合民主憲政的原理。這種以黨意為尊,漠視民意的規定,是台灣這種法學落後國家的產物,說是國際上民主國家的笑話,也不為過,台灣法律人應該覺得恥辱

以前有多起案例,政黨樂得以撤銷或開除黨籍的手段,控制不分區立法委員,之前所以爭議不大,一來當事人是陽春立委,不是院長,二來當事人未尋求憲法的保障。這次馬陣營以有問題的規定,槓上民意機關的龍頭,爭議自然非同小可,馬陣營完全沒警覺到爭議可能上綱到違憲的層次,非常不可思議。但也見怪不怪,因為本性不是民主自由的國民黨,統治台灣六十年,產生一些荒謬的法學見解,不只這一樁。

4.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案件?

黃檢察總長在9月8日記者會表示,本案「行政不法所涉及的對象,是我的上級法務部長,我不能跟他報告,所以我當然是必須要跟總統報告,更何況本案它所涉及的是立法院的院長跟部會的首長,對整個國家社會是影響非常重大的,所以我是參照憲法44條規定的意旨,覺得涉及到院長以上,應該向總統報告」,支持者並提出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所提名任命的理由。 

憲法第44條明明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條文中哪裡有檢察總長參與的餘地?黃檢察總長實在太硬拗了,或許他自以為是地下院長吧!

再者,總統提名檢察總長,只是檢察總長產生的過程,不能以此認定檢察總長應向總統負責或對總統報告,就像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不會是總統的幕僚或屬下,不聽總統指揮或指示,道理一樣。哪些官員可以就職掌事項向總統報告,必須回到憲法和法律,但檢察總長顯然不是。 

簡單說,屬於檢察總長職權的刑事偵查案件,該起訴就起訴,該不起訴就不起訴,該簽結就簽結,不應向總統報告;無行事不法的行政不法案件,並非檢察總長職權,本應簽結。黃檢察總長竟把自己當成政風人員來處理行政不法案件,所以惹出來一大堆事端。 

5.馬總統處理王院長關說案是進行改革?

馬總統指控王院長關說,開記者會向全民高舉司法獨立和司法改革的大旗,也向媒體高層打電話表示要改革立法院政治生態。支持者還認為如果縱容高官關說,受害的還是無權無勢的基層民眾和年輕人。

如果馬總統真心來一場有步驟、有計劃的大改革,相信可以獲得絕大數人民的支持。但事情發展至今,馬總統並沒有提出具體的改革規劃,就算拔除王金平的立法院院長身份受挫,馬總統照樣可以提出他的改革大計,可是馬總統沒有,行政院也沒有,國民黨也沒有,所以本案是進行改革,還是針對王院長,不言可喻。

照馬總統的改革調子來做,當然很容易,例如馬總統定義下的關說在台灣很普遍,民意代表時常接受基層民眾個案請託,公然發文請行政機關人員派員至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協商,這不是關說,什麼才是關說?馬總統有心的話,請行政院院長江宜樺下令大小官員不得出席這類關說案件,至少全國公務員都會非常支持他。

6.這是一次成功的關說?

就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在9月10日記者會的說法,馬陣營直到現在,都認定王院不但關說,還是「成功的關說」。馬陣營和支持者心中最不平的,就是壞蛋成功關說,卻像沒事一樣,還獲得廣大民眾支持,好人要處分壞人關說,竟然獲得滿場噓聲。

如果回到什麼是關說,台灣的法令不是沒有定義,法規的定義可分為廣義及狹義。不依法定程序對個案提出請求,屬於廣義的關說(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第2點),不能直接認定為合不合法,只能加以登錄,觀察或追蹤後續發展。

在狹義的關說,除了個案請求不依法定程序外,還需請求被關說者為不法或不當的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5款、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實際上的關說者為避免留下違法痕跡,通常係陳述其主觀請求,然後要求被關說者在合法範圍內決定,很難以狹義關說而論。

對於王院長而言,適用的是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本條如何解釋適用,頗有爭議,例如進行中之司法案件僅指具體個案或包括不特定個案?採中立主義或不當行為主義(類似狹義關說的不當遊說)?本案檢察總長既認為本案關說情事不涉及行事不法,則是否違反本條,實應由本條之管轄機關即立法院來解釋。

在立法院尚未就本案如何適用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表示意見或立場之前,馬總統越俎代庖逕行認定王院長違反立法院所管轄之該條規定,實非妥當。馬總統正確作法應該是以王院長有無違反該條規定為由,交由立法院處理,後續則由輿論公斷,黨紀處理則應俟立法院處理結果或不處理而論。

7.監聽票經過法官核發,監聽就合法?

黃檢察總長在9月8日記者會又說:「我們對柯委員的監聽,也是取得台北地方法院核發的監聽票,這個是有核發許可的,這個是無從狡辯的,一切合法而且禁得起檢驗」,特偵組屢次召開記者會都強調這個意旨,很明顯將法官拉來替自己背書,而且將焦點放在監聽程序,迴避是否符合監聽的實質要件。

正確地說,雖然法院核發了監聽票,不表示監聽就合法,例如檢察官故意夾帶列入不相關案件人員的電話,法官不知情而核發監聽票,這樣的檢察官恐有刑事責任。

本案違法監聽疑雲有最新發展,就是立法院電話總機「0972630235」遭到監聽,但9月28日上午特偵組發言人楊榮宗完全否認,同日晚間,黃檢察總長則召開記者會予以證實,並向社會道歉,提出的解釋是特偵組研判該電話是立法院配給柯建銘助理使用的行動電話,目前設備無法監聽該電話,並無監聽內容。在這種情勢下,特偵組終究必須面臨監聽的實質要件問題。

8.始作俑者的民進黨黨鞭柯建銘竟然都沒事?

馬陣營和支持者還有一件憤恨不平的事,就是事情都因民進黨黨鞭柯建銘立法委員為自己的刑事案件,請託王院長關說而起,到現在柯委員好像沒事一樣,竟然還召開記者會指責馬總統,在立法院質詢黃檢察總長。

就刑事被告而言,在行事訴訟程序上請求檢察官不起訴、不上訴,或請求法院應判無罪,本屬理所當然,如果被告在法庭外以言詞或書面作這些請求或呼籲(例如將好人好事事蹟寄給承辦檢察官,請求不上訴,向總統喊冤等),亦可理解,但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庭不應加以理會。除非另有威嚇或妨礙司法公正之行為,被告在法庭外的請求並不違法,也不受道德上的責難,至少在台灣的情形是這樣的。如果被告法庭外的請求係請託別人所為,被告雖沒事,被請託人是否違法,則應就被請託人情形而論。

不過,如果立法委員是刑事被告,是否可以像一般被告繼續在法庭外為自己清白,向檢察官、法官或其他有權人員請求,這一樣回到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17條:「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適用的問題,作為被告,為自己的清白遊說理所當然,作為立法委員,則不能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法條規定似乎僅是「受託」,而未包括自己請託),二者分際仍有待釐清。馬總統越俎代庖直接替立法院管轄的法律採取最嚴格的標準,太過急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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